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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

身份證影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及所有權狀正本,是買賣不動產應備的證件。當公司將您外派國外,屆時正想賣房屋,怎麼辦?將資料留給配偶或是親戚就可以辦理嗎?多一個手續,省下一大堆麻煩。

個案中的客戶近期接到公司的派令將調到國外上班,由於剛買了新的房屋,舊的房屋正打算賣掉,詎料,接到派令該怎麼辦?客戶以為,只要將身份證影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及所有權狀正本交給還留在國內的先生辦理即可,殊不知道少了授權書就無法辦理。

台灣外交處境困難 海外授權書取得不易

就授權書而言,可以等該房屋成交後再由國外的駐外使館申請核發,也可以在出國前先到法院公證處完成公證授權書。由於國外的幅員遼闊再加上台灣的外交處境困難,所以海外授權書的取得,相較於國內公證授權書的取得困難許多,因此建議客戶先將公證授權書完成後再出國,避免未來房屋買賣的曠日費時。

客戶好奇的問我們,不是有印鑑證明、印鑑章就可以辦理過戶了,為何要多此一舉?依據《民法》第 531 條:為委任事務之處理,須為法律行為,而該法律行為,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,其處理權之授與,亦應以文字為之。其授與代理權者,代理權之授與亦同。

以及《民法》第534條規定: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須有特別之授權,所以房屋買賣簽約委託他人辦理時必須有授權書。

私下授權無法舉證 恐生買賣爭議

坊間除了公證授權書及海外授權書外,也常有私下授權的情事,如果賣方已經出國,這份授權書是否本人簽署?是否有效?因為無法舉證,為了避免買賣爭議,法院公證授權書是最有效及簡便的好方法。

經過公證的授權書簽署完成後,客戶安心的出國了,我們預祝他們很快的成交房屋,讓我們也可以增加一筆代書費收入。

(封面示意圖/取自pixaba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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